4、搜索引擎推广:适当的seo优化,切记不要过度,因为能够成功做成一个团购网几乎不需要太多的seo技术,最重要的还是是推广与营销,然后是与商家的合作(具体方法可以百度seo);
对于网络营销的认识,一些学者或网络营销从业人员对网络营销的研究和理解往往侧重某些不同的方面:有些偏重网络本身的技术实现手段;有些注重网站的推广技巧;也有些人将网络营销等同于网上直销;还有一些把新兴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网上销售模式也归入网络营销的范畴……
关于网络营销的理论和方法,国内已经出版一些专著,专业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也不少,更多资料出现在互联网相关的网站上。综观现有各种观点,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面对大量信息,为了理解网络营销的全貌,有必要为网络营销下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义,从“营销”的角度出发,将网络营销定义为: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借助于互联性来实现一定营销目标的一种营销手段。
第一、网络营销不是网上销售网上销售是网络营销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结果,网络营销是为实现网上销售目的而进行的一项基本活动,但网络营销本身并不等于网上销售。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1)因为网络营销的效果可能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企业品牌价值的提升、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作为一种对外信息的工具、网络营销活动并不一定能实现网上直接销售的目的,但是,很可能有利于增加总的销售;(2)网上销售的推广手段也不仅仅靠网络营销,往往还要采取许多传统的方式,如传统媒体广告、新闻、印发宣传册等。
这样说也许有些费解,不在网上怎么叫网络营销?这是因为互联网本身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上网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还很小,即使对于已经上网的人来说,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有意寻找相关信息,在互联网上通过一些常规的检索办法,不一定能顺利找到所需信息,何况,对于许多初级用户来说,可能根本不知道如何去查询信息,因此,一个完整的网络营销方案,除了在网上做推广之外,还很有必要利用传统营销方法进行网下推广。这可以理解为关于网络营销本身的营销,正如关于广告的广告。
因为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网络营销活动不可能脱离一般营销环境而独立存在,网络营销理论是传统营销理论在互联网环境中的应用和发展。有关网络营销理论与传统营销理论的比较将在后面内容中做深入分析。
1.搜索引擎竞价推广。比如:百度竞价推广、google竞价推广、雅虎竞价推广。这种推广方式是按点击量付费,见效快,但成本高,而且容易遭同行有意点击。
2.博客推广。这是web2.0时代新兴的网络推广方式。博客推广之所以受到欢迎在于博客做到了博客主与浏览者之间的互动,浏览者在浏览博主发表的文章时有意无意的宣传推广了该文章。要想吸引浏览者,这就要求博客主发表的文章要有吸引力有传播力。从这一点来说,博客推广是另一种形式的口碑营销。博客推广的另一大好处在于博客对搜索引擎的友好度较高,同样的文章在搜索引擎的排名比一般网站高。
4.邮件推广。传统的网络推广方式。由于各大邮件提供商比如网易邮箱等加强了反垃圾邮件功能,现在已经无多大效果。
恩格斯谈到自由时写道:“每个人都可以不受阻挠地和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而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是新闻出版自由。”(全集2版3卷575页)他实际上讲述了自由发表意见的三个条件:发表意见不用请示汇报;发表意见的渠道畅通;发表的是自己的意见。
显然,网络推手们的意见是不自由的,他们说什么和不说什么要经过批准或得到指示,他们发表的不是自己的意见,而是替别人说话,发表的是捉到的意见。也就是说,网上的这类意见,是受到权力和利益全面控制的不自由的人发出的。
在现实的社会中,广告和市场推销是市场经济必需的,为公司企业、品牌做广告做推销的人,或是专业广告人,或是被公司企业聘用的各种社会名人;网络推手们的情形不同了,他们隐蔽其代表利益集团的身份,制造虚幻的舆论来浑水摸鱼。因此,要解决网络推手或打手制造思想混乱的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信息公开”。正因为你发表的意见不是你自己的,你的本质身份是广告人,那么就应像在现实社会一样,公开你是谁,包括公开跟着你撒帖子的人是谁。这样,你的行为便在网上合法化了。这里说的公开,首先要公开的是公司企业,其次是推手本人。推手明知有假而参与做假,亦得承担责任。假冒网上舆论来推销商品或诋毁竞争对手,妨碍了他人的准确的判断,如同现实社会中的欺诈者、诽谤者一样,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这些推手或打手是谁,现在技术上一查一个准,是可以做到的,但成本巨大。与其被动地查,不如制定网上商业信息来源公开的行政规章,让这些推手或打手的言行纳入规章规定的网上合法竞争的轨道。
删帖公司的情形另类一点。如果网上的信息(不论是商业的还是私人性质的)是虚假的或用于诬陷他人,当事人拿出确凿证据,通过与网站或论坛的正常接触,通常可以无偿删除。而网上的删帖公司之类,收钱替人删帖,所有程序均是违规操作,因为只有买通论坛或搜索引擎的掌控人着能做到。这种交易属于权钱交易的一种,明显违法。
对网上推手或打手,以及跟随着的大队水军,人民日报6月间连续四期给予了颇为深刻的揭露:现在的网络推手或打手已经演变为一种调动网络“舆论”,推出或毁灭个人、公司、品牌等等的行业。这种情形为什么会变得越来越肆无忌惮?我们的网管部门管了吗?问题可能也出在这里。
自16世纪以来,人类社会从人治社会过渡到民主政治社会,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20世纪后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全新的公民政治参与途径产生,即通过网络表达观点,实现对政治活动的参与,这在某种意义上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但另一方面,网络政治参与比较难以控制,也考验着国家和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智慧。本文主要就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双重性进行分析,并就取向引导问题提出对策。
在传统社会,人们只有成为官僚体制中的一员,才有机会参与政治活动。近代以来,公民参与政治的方式越来越多,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等。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政治参与这种全新形式产生。公民是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包括普通老百姓、公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①在参与方式上,主要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在参与内容上,与国家的政治活动密切相关。
1994年,中国正式接入互联网,为网络政治参与提供了基本技术条件。1997年是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萌芽之年。这一年,《人民日报》正式开通人民网,开始利用网络力量进行舆论引导与宣传。1999年,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误”炸,人民网迅即开通了“强国论坛”。许多网民利用这一平台表达了对北约践踏中国的抗议。2003年,广大网民对于孙志刚事件的持续关注和讨论,直接导致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这是中国历史上公民首次通过网络政治参与改变国家政策的标志性事件,自此以后,网络政治参与成为中国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重要途径。2010年是“微博元年”,各级政府相继开通政务微博,与公民进行政治互动,引爆了网络政治参与的热潮。②
目前,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方式非常之多。一是论坛,公民在论坛里发表意见、进行讨论;二是社交网络,如QQ、微信,它们传播信息、吸引公民参与;三是博客,公民在博客上撰写文章,点击量较大的博客甚至可以引领社会风潮;四是微博,与博客相比,微博信息传播速度更加快捷,影响也更大,因而成为当下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主流方式。网络政治参与具有明显的广泛性、平等性和便利性,而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其在结果上带来的双重性。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也不例外。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参与方式,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首先,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公民通过网络表达观点,政府在获取有效信息后进行决策,可以充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近些年来,各地在建设重大项目工程时,一般都会通过网络征集意见。厦门PX项目、南通王子污水处理厂事件都是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才做出了最有利于人民的决策。有了网络以后,公民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也有了更好的路径。如2012年,陕西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在面对交通事故时的“神秘一笑”让广大网民极为愤慨,最终导致纪检部门介入,发现了其腐败线索。③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网络监督,有助于促进国家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网络政治参与还可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实现阳光政务。2010年以来,普遍出现的各地政务微博就是各级政府适应网络政治参与的重要尝试。
第二,有利于公民政治素养的提高。公民通过网络表达的意见极有可能会被政府运用在决策中,这无疑会提高公民对政府的认同感,有助于推动公民广泛参与政治活动,为国家决策贡献自身力量。网络政治参与还可以提高公民的平等意识。由于网络的隐秘性,公民无需顾忌个人身份与政府之间的巨大落差,在发表意见时,会更加大胆与自信。此外,广泛的网络政治参与可以提高公民的参政能力和正义感。公民通过网络受到政治熏陶,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政治参与能力。对一些重大社会事件的讨论也有助于培育公民的正义感,提高对社会的正确认识和理解,而这对于公民的政治素养发展非常有利。
第三,有利于推进民主政治发展。我国的民主政治是从根本上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而网络政治参与的出现恰恰为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机会。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直接导致某些不够人性化的法规被废除;2014年,公民在网络上的广泛关注使得呼格吉勒图案进入重审程序;2016年,雷洋案在网络上引起了深入的讨论,最终北京检察院启动了对有关人员的调查工作。虽然这些都是个例,但进步是一点一滴的,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我国法治化水平不断向前推进。
然而,网络政治参与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公民无法有效获得全面的信息。在网络时代,信息爆炸让公民难以辨别各种信息的真伪。公民在网络上获取信息的渠道是有差距的,有些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可靠有效的信息,而大多数公民却只能在信息海洋中漫无目的地寻找,甚至受到错误信息的误导。公民信息接收渠道存在断裂,极大地制约了公民进行网络政治参与的有效性。
第二,关于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法制不甚健全。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和公民获取信息的不同能力,加上国家这方面的法规还不甚健全,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比如美国的斯诺登安全事件。网络进入中国的时间较短,各方面还未做好充分准备,这对中国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挑战。
第三,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可能会导致社会不稳定。网络有其特殊性,没有实名制,也没有相应的惩罚管理机制,某些人在网络上信口开河、任意发挥,就会造成谣言的出现,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是推进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需要国家和社会共同努力将其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一是要建立有效、权威的信息机制。在重要的政治事件中,国家和政府必须建立相应的权威平台,将可能出现的谣言扼杀在萌芽状态。作为公民,应提高判断能力,不为谣言所左右;二是要建立健全的法制机制。给予破坏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应的惩罚,提高其违法成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网络政治参与行为都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三是要引导公民理性看待各种观点。在网络时代,出现了一批意见领袖,这些人的思想观点对社会有重大影响。国家和政府应引导公民在网络政治参与时保持理性,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听信某些意见领袖的片面之词。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是当今时代的重要现象,也是民主政治的重大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国家、社会和公民从各自角度做出努力,才能保证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有序健康地发展。
赵钰:《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首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韩晓宁:《微博使用对网络政治参与的影响研究》,《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11期。
近段时间,很多网友在网上抱怨做网络推广很长时间了;人力、时间等等都做了很大的投资,结果还是做不到理想的效果。很多老板都知道做网络推广的好处,但是因为不想把自己的网站交给专业的公司,可能是不愿交付推广费或者什么其他的理由,就请来一些个人来做这个网络推广。结果做了很长时间也没有达到想要的效果,就开始埋怨职员不行咯。其实有付出并不一定就有回报,如果你做的方法没搞对的话,肯定是不行的。就算你的方法没有错,但是你有竞争对手而且人家比较更在行,方法更好使,你也不见得就成功。所以做网络推广不是说随便发个帖、写篇软文就可以的。要说如何做好网络推广的方法,你去Google一下一大把,但是有个问题,看了用了但效果却不好。于是有人迷惑了,我在这里就针对如何做好网络推广,谈谈个人的几点看法。
网络推广最终的目的是让潜在客户看到你、记住你,那些决定脑袋的推广效果肯定不大,重要的是投其所好在不伤害潜利益的方式进行推广。如果今天一个垃圾邮件群发,明天BBS灌一下水,后天一帖等一顿瞎整,请问效果会好吗?
竞争对手的行业的网络营销水平,采取的网络推广方式,企业推广能力的要做一个大概的评估,如果你什么都不了解就像盲人摸象的推广方式效果不见得你付出就有回报。
近日,关于青年魏泽西之死在网络上形成了铺天盖地的阵势,其原因在于他的死再一次暴露出了百度竞价排名,特别是百度医疗竞价排名,使诸多患者受害。面对与生命休戚相关的医疗,百度的竞价排名再一次成为网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于此不做道德与情感的评判,而是欲通过对借助《广告法》第2条第1款的规范通过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及利益衡量来定位竞价排名的法律属性,从而尽可能避免法外之地的出现。
竞价排名是搜索引擎服务商向客户提供的以关键词付费高低为标准对购买同一关键词的客户的网站链接,在搜索结果中给予先后排序的一种网络营销服务。简言之,竞价排名是客户方为让自己的信息在搜索平台上被重点搜索或扩大用户接触面而向网络搜索引擎平台付费以获取靠前的搜索结果显示的机会。既有排名则有竞争,既有竞争则有市场,既有市场则有买卖,既有买卖则有利润,搜索平台由此可获丰厚利润,尤其对于一些竞争力强、利润高且信息较为匮乏的行业。在给付有价平台服务后,客户与平台之间也可能因信息不对称或信息披露缺乏审核而产生矛盾纠纷。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此类案件纠纷,但并无具体同意的法律规范对此类竞价排名行为进行规制。因此,司法实践界仍存在不同取向的最终审判,分别是肯定说、否定说、其他观点。
肯定说认为竞价排名服务就是一种商业广告。有学者认为,竞价排名就是一种网络广告,主要理由在于,不论什么媒介,只要其广告,就属于广告的媒体。竞价排名的关键在于,其符合《广告法》规定的第2条第1款的规定的构成要件:通过媒介宣传介绍自己(媒介);通过网络媒介可以获得宣传推广的效果;推广链接和宣传网站的链接构成独立的宣传效果(至少是间接效果),并不构成辅助内容。从其实际运行的角度观察此观点也得到了法院审判的支持。如在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等与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其提供的服务虽有别于传统的模式,但仍然是一种商业广告,因其还是通过媒介传播的一种广告行为。而从该项技术缘起的美国等国家观察,也可发现,竞价排名是一种商业广告,其中在2002年6月,FTC在致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公开信中明确指出,搜索引擎基于竞价排名的那部分搜索结果展示属于广告。为了让用户找到他们真正需要的信息,搜索引擎服务商必须把广告性质的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区分开,对前者予以清晰且显著地标明。而在实际中,美国的谷歌和雅虎,都是直接把竞价排名命名为广告服务或者广告竞价。其中,谷歌还特别向客户声明,购买这种服务必须遵守相关的广告法规和政策。可见,将竞价排名定义为一种商业广告不仅有理论上的基础,更有实践中的前例。且国外对于这一行为已经进行了定性以形成统一的认识与适用,但是在我国,因在法律概念上的缺失,在理论与实践中未能对竞价排名进行统一定性,理论界与实践界对于这一概念的定性认识不一,因而导致了众多争议与纠纷。
否定说倾向于竞价排名是网络服务者提供的一种网络服务,而不是一种商业广告,其中又主要分为两种具体理由,一是链接说,二是检索说。链接说认为,竞价排名服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广告行为广告的本质在于介绍产品或服务。但搜索引擎商在竞价排名服务中仅仅是链接客户的网站,只有被链接的客户网站才可能真正的起到介绍产品的作用。其主要观点就是竞价排名服务提供的服务到底是什么只是一个链接而已,并不产生介绍产品的作用,其采取的应是媒介作用效果说。还有一种理论认为,其提供的只是网络信息检索服务,检索具有中立的价值属性,并不构成商业广告,并不属于广告法的规范,其采取的态度应是技术中立,技术本身是无罪的。在司法实践中以北京沃力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八百客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案为例,其在判决中认为,网络推广服务是由市场经营者自己在竞价排名项目中注册登记,自行设置关键词搜索,自行撰写相关推广信息等自主行为进行,竞价排名服务提供的是一种信息检索技术服务。而在2016年4月13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第39条也明确指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信息检索服务。此外,在天津高院公布的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中也确认竞价排名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是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即为信息检索技术服务提供者。可见,链接说在本质上也应该属于检索的涵盖范畴,否定说应统一为检索说较为妥当。
针对竞价排名推广服务的法律属性认定的焦点应在对推广的解释上,竞价排名的搜索引擎已构成特殊的平台媒介,其宣传效果也得到商家认同,最难认定的即为对推广这一行为的性质判断,究竟属于日常的信息检索还是广告的介绍宣传?通常认为这个推广作为一个标识以区别于自然搜索,以此免除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但在接受信息服务的受众主体、服务商和接受该服务的商家处,此推广的意义是否还只是推广?显然,在不同人的眼里对同一词语的理解是会出现不同的偏差的,特别是对一个并无明确法律解释和定位的概念。故应该采取基本的法律解释学,对概念进行不同层面的论述,以获得较为稳妥的理解。故对这一行为应该采取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及利益衡量等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不同层面的论述,以获得较为稳妥的理解。这种实质判断的方法也更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以下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及利益衡量等不同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实质解释。
竞价排名对用户带来的影响的最大因素不是其收费与否,提供的信息真实与否,也不是其排名顺序的先后与否,而是对其区分自然排名的标示符号的理解即对推广的理解。其是否存在故意的混淆(也可视为擦边球行为)还是已尽基本的注意义务,竞价排名的信息提供展示在国外的谷歌、雅虎、微软必应等都明示付费搜索结果是广告,并且用不同颜色或字体予以鲜明区分。而在国内则是广告和推广的区分,如百度其坚持推广不等于广告,以造成法外之地,无法可依。但在实践中监管广告的工商部门和法院也显然采取不同的观点,尽显纠结。如在田军伟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的行政诉讼争议过程中,法院认定推广内容为广告,而工商行政部门则无法予以采纳和认定此种观点。各方的理解存在偏差时,回归到词义原始的起点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推广的使用面对对象是网络搜索者,其作为普通的大众存在一般的心理预期和社会文化认知,对推广的理解首先应符合常识,而常识就是日常语境下对推广的理解,在字典与日常交流中的理解。推广一词在汉语词典中的含义为:扩大事物使用的范围或起作用的范围。作为群众对其的首要理解这是一种被网络推广的信息,而网络是值得信赖的一个组织,于此相当于一个权威的存在。因为在日常中对推广使用的语境往往时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及优秀先进传统,如有一项好的改革试点成果,其经验会被大范围的推广;一项好的技术会被大范围推广使用。而对不好的事物则会限制使用,而不是大张旗鼓的广而告之。正是这种带有民族历史传统的文化习惯,对推广的表现的信息具有一种天然的亲近感和信任感。因此作为群众对推广信息更容易产生信任的情感,相信其权威度和正当性,于此可见推广属于一种较为高端的宣传手段。而考虑到民众接受的心理角度,消费者对于一般的商业广告和推广的心理作用显然不同。比如铺天盖地的广告会引发两种不同的效果,一种是可信赖的暗示,表明这家企业实力雄厚,财大气粗,可以投放如此众多的广告;另一种是这么多的广告让人心烦,浮夸。可见,在此角度而言,推广的心理效果是较佳于广告的。在企业的使用过程中,其让推广发挥了等于甚至超越广告功效的作用。在成都新津汤姆叔叔鞋艺有限公司诉重庆芬尼斯皮革护理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网络搜索中建立推广信息属于在网络中宣传推广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活动,以此对比广告的构成要件和解释显然具有同一性。而广告可分为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在此仅指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于此首先解释其介绍的涵盖范围,以明确广告的外延。通常认为介绍应分为抽象概括介绍和具体详细介绍,对广告中应有的介绍可能需要一个比较全面的要素构成,比如商家姓名、产品内容或特征、用途等,如果只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有限的几种可能不构成广告意义上的介绍。而推广链接更多的时候展现的就是关键词介绍,如最佳、最好、领先等修饰词,结合其语境也是对链接背后的商家进行了一种介绍,其介绍的是产品性能地位和行业地位等概念,也是一种有效的介绍。于此,可认为,只要能达到实际的宣传效果,不论其介绍的内容要素有多少,都应视之为一种有效的推销,是一种广告行为。其次,从宣传目的的效果上来说,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也包括对企业形象进行宣传等的间接宣传,通过间接宣传,是希望消费者认可企业,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以此解释可知,对广告的解释和认定应采取目的解释,考察该信息发挥的具体作用,以此来区分广告与否。推广服务显然是企业为了获得强有力的营销效应而采取的一种宣传手段,符合广告的目的。从推广服务的商业模式来看,竞价排名是以搜索引擎为基础的产品、服务推广方式,参与竞争排名的企业是以此为平台进行商业广告。这是行业发展以来形成的一种基本认知和交易习惯。如竞价排名计费:推广开户费最低为3000元人民币。其中600元为广告服务及设置费,其余2400元为您的广告点击费。由此可见,针对竞价排名作为广告在行业内早有定论,并且成为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具有清晰的明码标价。在此,推广的对象就是企业的营销信息,其可获得关注的注意力越多,被推广传递的范围也就越广,获得的效果也就越佳,这也是符合注意力经济的本质。其实不论是百度自身否定竞价排名是广告,还是北京高院将其认定为网络信息检索服务,都不能回避因此给其商业模式带来的实际后果。而从国际操作模式的实际比较出发,推广与广告并无区别。由此可见,在竞价排名下的推广的含义与其发挥的作用与广告是一致的,不可因其名称不同而否认了其真实属性。
在目的解释是根据法律所追求的客观目的进行解释法律的一种方法。考察了词语其应有的文义之后,还应立足立法目的,结合其具体的操作模式进行适当的解读,以尽可能获得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针对竞价排名的技术链接的定位是争论的焦点。双方观点各执一词,存在是与否的态度,如单纯从技术角度讨论该问题实则意义不大,而应从该链接所起的作用出发,此时好比凶杀案中刀具的存在,不应该讨论其材质或者锻造工艺,而应讨论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链接的存在是链接背后网站获得点击流量的关键。其一方诚然会说链接仅为流量导入,而不可视为独立的广告,因为提供该服务给网络使用者参考,如此岂不是正有引诱、诱导之目的?恰为符合广告之特性?吸引网络使用者的绝不是链接背后的网页,而正是链接中起到作用的关键词。而关键词的设置也正是在检索中能否获得高频关注的关键,出现的机会越多,其被点击的概率也就越大。另一方则认为链接本身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广告的存在。如在宁波畅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其判决认为虽然百度推广在将富通天下作为首条推送的同时,标注有推广链接的字样以示区别,但即使百度搜索行为人最终未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该两公司利用此类后台设置的关键词搜索模式,进行广告推送,显属不当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字号可见,其认定采取链接推送是一种广告推送行为,可将其视为一种独立的广告。当然,在部分类似的网络广告中是以标题或者弹窗的形式出现,其起到引导的作用还是广告的作用?从对广告的本意而言,其介绍内容的解释出发,是存在较大空间的,介绍的内容即可是具体的,亦可是抽象简洁的,如对淘宝、美的、京东商城等,不需要具体内容就可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什么具体内容,其起到的就是标识广告的宣传作用。可见,提供信息充分具体与否,不足以成为是否构成一个广告与否的抗辩理由。
从广告作用分类的角度出发,有些广告也许是只起到流量引导指引作用;有的广告是信息丰富的具体游说介绍;有的是折扣信息的促销内容等,可见不论其发挥何作用都已经有机形成一个大广告营销背景下的一个子广告条目,不可否认其发挥的作用。当然,也许简单认为链接就是广告的观点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其对基本的链接可以起到覆盖作用,但对少部分欠缺独立性的链接推广显得牵强,此时应当考虑链接与广告具有强烈的因果关系更为妥当,两者为连体的组合,不可分割,除非有足够的介入因素,否则不能割裂此种联系。再者,技术中立原则在此条件下荡然无存。技术中立原则在互联网环境中的适用被称之为网络中立。网络的创造者使用了终端对终端的设计理念,意图使网络尽可能以简单方式存在,网络所有需要的智能被置于优先地位,或成为网络设计的目标。依据该设计理念,网络设计者很少关心对网络或其用户行为的控制,从而产生了网络中立的观念,即网络提供者不对其传输内容进行区别对待,网络就好像公路,并不区别也不关心任何驾驶员。而竞价排名的推广显然是通过收费人为的破坏了中立原则,使信息的解释脱离了自然排序的秩序,人为的调整了信息传播和流量的入口。这样对信息的筛选极易在垄断或强有力平台的作用下造成道德滑坡,使技术沦为获取金钱的工具,此在美国的网络管控历史中得以具体体现,显然,我国当下某些搜索引擎的行为也具有相似性。因此,这样的行为实质是不符合信息检索工具的技术中立原则的,将其还认定为工具说,是欠妥当的。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予以评价,也应将推广行为认定为广告。主要原因在于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的一方,而且还是作为获得利益的一方,理应对其的信息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不以广告行为认定,赋予其相应的法律义务,其会继续忽视对信息真实性与否的审查,进而造成不良后果,特别是虚假信息的泛滥。欲求每一个网络使用者以其自身的理性和判断进行区分是不妥当的,其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商业惯例。同样的网络信息提供者,欧美国家采取的是严格的监管模式,其搜索引擎的服务商无一不按要求进行基本的信息审查,在我国目前的现状看,让处于弱势的一方自担风险是显著不公平的。故,相较于两者利益的保护以及对社会秩序的考量,将此种吻合受众心理为广告的推广认定为广告是恰当的。综上所述,虽其有坚持从商业创新模式及技术角度予以辩解,但其存在发挥的作用实际是广告的作用,不论是从法律的构成要件,还是从关键推广环节的解释认定,以及利益衡量的比较,都可将推广等同于广告,其能够为广告法第2条第1款的立法目的所涵射。
信息网络已经和我们的工作生活密不可分,并以它强大的功能对我们产生越来越深远的影响。
(一)信息网络强大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功能为做好组织工作各项宣传工作提供了有效载体。今年6月20日做客人民网时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建设、运用、管理,努力使互联网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沿阵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平台、促进人们精神生活健康发展的广阔空间。当前上网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习惯,成为他们沟通思想和了解信息的重要手段。网络上的消息、新闻,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经常先入为主地影响人们的观点和倾向。所以,组织工作开展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相当重要。在网络宣传方面,由于组织工作在别人看来是一项很神秘的工作,更需要采用一种贴近社会受众思维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来便于和大家沟通,把党的建设、人才战略、干部路线、用人思路等方面政策宣传透。利用现代网络文化覆盖面大、辐射性强、速度快、全天候、互动性的特点,及时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党建工作动态,让广大党员广泛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的及时性、生动性、互动性、参与性。
(二)信息网络的互动功能为各级组织部门交流工作经验,提高组织工作水平提供了互动平台。通过互联网资源共享、工作经验交流,提高组织工作水平,是各地组织部门常见做法之一。将现代网络技术嵌入组织工作,不仅得到了手段和方式上的创新,更重要的是拓宽了一个全新领域,找到了一个在继承传统组织工作有效经验基础上,与现代社会发展相融合的接口。利用先进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网络手段,增进各级组织部门之间及时有效的互联互通互动互助,增加组织工作信息的利用率,提高党务工作效率,降低组织工作成本。组工网站以工作主页为平台,以分类科学、内容翔实为营养,以电子邮件为渠道,充分发挥了网络独特作用。据了解,全国现有1000多个县级以上组织工作(党建)网站,每天都有上千兆组织工作数据资料的信息交换,信息工作网络化增进了各级党组织之间及时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实现了电子办公、电子信息传递。在此基础上,一些地方正在尝试推行无纸化网上办公,拟定、呈阅、审批文件都在局域网内进行,接收下级文件或向上级报送文件通过电邮或者专门业务办公软件,利用网络召开视频网络会议,实现多人异地同时会议,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工作成本。广大组工干部通过在网上搜集各地推进组织工作的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紧密联系本地实际,紧紧围绕组织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网上讨论,掌握组织工作最新研究成果,增强创新能力和对具体工作实践进行指导的能力,推动了组织工作的创新开展。
(三)信息网络强大的培训功能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培养教育社会主义各类人才提供了有效途径。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器和决定因素,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适应知识时代的新要求,学习和掌握利用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和先进工具开展党的工作的能力,不断满足时代、事业、工作的需要。信息网络技术嵌入干部教育领域以来,克服了以往干部培养教育在时间与空间、工作与学习之间的矛盾,实践了通过网络党校、网络干校等网络远程教育的新形式。它把文字、图片、动画、声音和视频于一体,使各级干部、专业人才和经营管理者不受地域、不受时间等限制,能够即时收听收看来自中央的专题讲座,甚至现场交流教学内容,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培养社会主义各类人才进行了大胆尝试,增强了培养教育的时效性、针对性和高效性。在“网上党校”、“视频在线”、“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方面实施网上教育,改变了过去党的意识形态教育“一支笔、一张嘴、一块板、一堆纸”的工作状态,做到了图文并茂,声像结合,提高了教育质量。尤其是对于外出党员,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参加“网上党日”活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培训,推动了党建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开展。
(四)信息网络的监督功能对监督好组织工作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效手段。由于信息网络的运作平台是具备的新的技术特性的互联网,其监督功能出现了一些不同于传统传媒监督功能的新特点,从山东团省委80后副厅级张辉事件到中专学历的发改委主任张平任职讨论,从陕西安康招警案到“最牛县委书记复出”事件,网络舆论对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巨大影响力越来越清晰,信息网络监督逐渐成为各种监督力量中不可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一是网络使普通百姓真正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从而真正实现了公民的舆论监督权。网络论坛、新闻反馈板块及聊天室的出现为普通百姓提供了一个话语平台,网民们对于某些焦点事件各抒己见、畅言无阻,各种意见在网络这个平台上碰撞、融合、吸收、汇总,最后形成网络舆论,从而以舆论的强大精神力量对我们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二是网络方便快捷,大大降低了普通百姓表达和传播个人意见的“门槛”。天南海北的任何一个会打字的人都可以顺利地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并把这些意见、看法传播到他愿意传播的任何地方。各种意见的交流和自由碰撞,最终形成真实地反映了社会心理和社会情绪的网络舆论。三是网络的匿名功能使得网民在表达个人意见时能畅所欲言、直抒胸臆,而不必有所顾忌、有所担忧。网络舆论为政府和公共决策者开辟了一条极好的直接倾听“民意”的通道。政府和公共决策者在施政和决策的过程中把普通百姓的意见和呼声整合、吸纳进去,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自然也就能较充分地发挥出来。
信息网络技术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计算机系统和互联网络系统,互联网络系统又可以分为公共互联网和局域互联网,将信息网络技术运用到组织工作中,主要面临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从组织干部队伍上看,各级组工干部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对网络信息技术认知程度有一定的差距。一是认识不到位,网络意识不强。一些组织干部,没有真正认识到网络这个载体给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带来的积极影响,表现在思想不够解放、观念不够新、网络意识不够强,不能很好地利用网络提升组织工作水平。二是能力不到位,专业技能不够。很多组工干部仅会打开网页看看新闻和利用日常办公软件写写材料,对计算机的很多常识都了解不够,计算机能力薄弱。三是意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够。上因特网已成为是党政机关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许多组工干部主观上存在着防范意识不强,不能规范上网现象,导致计算机中病毒、中木马现象时有发生,计算机系统经常不能正常使用,甚至还有使用计算机上外网,隐患较大。一些单位和部门缺乏有效的网络管理制度或者制度不健全,仅有的制度也不能很好地执行到位。
(二)从基础设施建设上看,很多组织部门没有形成完善的网络办公体系。在计算机系统建设方面,一些单位计算机长期使用盗版软件甚至不加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机器经常不能正常工作,使组织部门资料长期处于危险状态。一些单位机器长期不更新不升级,随着计算机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不断更新,造成配置落后,处理业务能力差,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在公共互联网方面,有很多地方组织部门目前仍然没有自己独立的党建网站,一些建立有网站的内容不能及时更新,甚至干脆就是一个网页,丧失了网络信息的及时、共享特点;有的形式、内容不错,但没有科学分类,杂乱无章。在局域互联网方面,组织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没有形成共建互联的网络体系,形不成有效的网上办公系统,有些业务虽然开发网上办公软件,但普遍存在各自为战现象;有的单位外网和业务部门内网长期不分离,使网络资源长期处于危险状态。
(一)提高广大组工干部的思想认识是做好组织工作网络化的前提。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开展组织工作,构建组织工作网络化工作新格局,是一项新生事物,要大张旗鼓的宣传组织工作网络化的重要性及其现实意义,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党员干部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展党建工作的能力和自觉性,用网络信息技术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组织工作网络化工作,统筹规划、精心部署、扎实推进,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经费,确保组织工作网络化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增强广大组工干部的计算机能力是做好组织工作网络化的基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培养和造就一支熟练掌握网络信息技术的新型组工干部队伍。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从事网络化工作。要教育全体组工干部深刻认识推进网络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迎接组织工作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要把网络信息技能应用水平作为组工干部业务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加强技能培训,使组工干部充分掌握运用信息网络的本领,使信息网络化建设所带来的支撑作用真正得以体现。一是要建立以干部需求为导向的培训机制。要摒弃过去灌输式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知识培训方法,按照组织干部自身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二是要适时调整培训内容和形式。以现代计算机操作、应用系统,以及网络安全与组织干部工作有关的数据库应用等为主要内容,可采取区别层次、区别类型,脱产与业余、集中辅导与网络教学相结合的培训方式。三是要实行学分制,严格管理。要按学员所学的计算机应用及网络知识的程度,科学设立学分,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分不能颁发合格证书。
从老浪捧红天仙MM之后,“网络推手”这个词渐渐出现在世人眼前。对于中国互联网来讲,“网络推手”是一个新鲜事物。因此,目前关于“网络推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学术定义。在互联网上,“网络推手”这个新兴名词多被解释为:“最开始把网络明星推出来的人”或者“使人在网络上迅速蹿红的人,一种正在网络风靡的身份”。①本文中,“网络推手”被界定为“懂得网络推广并能应用的人”。
在此定义基础上,笔者把网络推手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痞子蔡、宁财神等为代表的网络推手,他们共同的特点是:依靠自身出众的才华创作自己的作品,并懂得运用网络发表与推广,最终赢得广大网友乃至整个社会的认可。对他们来说,成名是无意间的,是那个时代特有的时机。而另一类以老浪、陈墨为代表的网络推手,他们共同的特点是:无论推自己还是推别人,都是带有很强的策划性,目的是为了获得名气与经济效益。芙蓉姐姐、二月丫头、竹影青瞳、流氓燕、木木、天仙MM等网络红人都是这样造就的。
在国内,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代网络的领军人物宁财神,1997年就出没于四通利方聊天室。宁财神的走红是中国“第一代网络红人”的经典案例。老浪、陈墨的出现更是使“网络推手”步入历史上繁荣的一页。老浪的名片上写着“全球首席网络推手”、陈墨被称为“中国第一网络推手”,而同时,新的网络推手还在不断涌现,其速度之快,也许可以用老浪的一句话形象描述:“我已经敏感地发现,步我后尘者已风起云涌,有一天我就将会成为被后浪踩死的前浪。”
通过对各网络推手现象进行总结可知,网络推手的造星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巧用传播逻辑与技巧的信息传播过程。现在,我们从传播学的角度来具体分析网络推手出现的必然性。
传播学理论中,“传播者指的是传播行为的发起人,是借助某种手段或工具、通过发出信息主动作用于他人的人。”“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媒介机构是从事信息的采集、选择、加工、复制和传播的专业组织”“称为大众传播者”。②然而,在网络传播中,由于信息的门槛变低,许多公众也可以开始享用那些过去只为大众传媒组织享有的“特权”。“从理论上来说,任何一个在网上的人都可以成为传播者,但是就其行为的规律性、目的性和效果等诸方面来看,可以分为两类,职业传播者与非职业传播者。”其中,“职业传播者是那些把传播信息作为自己在网上的主要目的,且传播行为具有持续性、规律性的信息者。”③换言之,如果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持续、规律地在网上传播某一特定主题的信息,他就已经成为了网络上的一名职业传播者。显然,网络推手具有这一特性,而“用心”就构成了网络推手出现的充分条件。通过对各种现象的分析,笔者把网络推手的造星目的总结为如下几点:
当网络推手让现实中的普通人以极快的速度红遍网络时,当“网络推手”甚至成为了一些人专营的职业时,网络便成为草根们实现“麻雀变凤凰”的梦想天堂。在网络推手的包装策划之下,网络红人有着明确的现实利益目标:成名成星。
芙蓉姐姐在网上个人照片的目的,从她的个人语录“我觉得我出名是早晚的事”“我绝不会允许任何人比我强”等中便可窥知。陈墨所的芙蓉姐姐照片上都署有他的名字,使他最终从幕后走到前台。非常真人也并不讳言,“能红当然好。”
网络推手也是网站推广的重要成员。猫扑网力挺“虐猫事件”,就是为了提高网站的点击率与关注度。眼下,盛大正联合新浪举办一次大型活动,据说活动的优胜者会出现在新浪首页的全屏广告上。无疑,这场“网络造星”活动的终极受益者便是网站自身,轰动的眼球效应、快速上升的网站访问量、高额的利润都可能成为这次活动的结果。天涯社区的一位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也提及,对于网络事件和网络人物的走红,天涯本身会有一定运作。她说,天涯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也在不断推进这种由网友自发组织产生的文化潮流现象。
随着网络推手的发展,在网络上炒红普通人已不再是网络推手的全部工作。他们推广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到企业和产品。老浪曾谈到,网络推手产生的效果是:成本低、速度快、影响广、互动性强。从形式到内容,从受众到价值将彻底改变。无疑,这一传播优势,正好满足了企业的营销需要。
企业把具有包装、推广经验的网络推手引入企事业宣传推广,可以把企业的产品、服务和知名度在极短时间内大范围地推广出去,大大提高推广的速度和效果。对一些“蚂蚁企业”来说,还能进一步降低推广成本。同时,这种推广方式因为极具新意,更容易使那些无名的弱小企业在多如牛毛的同行中脱颖而出。
综上所述,正是一些“有心之人”的存在,最终造就了“网络推手”的出现。换言之,网络推手的出现是必然的,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某种目的,持续地、规律地在网上进行着信息传播。
值得一提的是,也有一些网络推手声称自己并非刻意而为,例如几位自认为是“新一代北漂”的非常真人成员就否认了炒作的说法,而坚称这一作品“纯属自娱自乐”。老浪也表示推天仙妹妹纯属偶然,“从2002年起,我就长期泡论坛,帖子以谈汽车和国外旅游感受为主,天仙妹妹也只是一个普通的旅游帖。我当初也没料到,天仙妹妹这个帖子会那么轰动。如果是刻意而为,追求名利,我一开始就去天涯、新浪或其它大论坛开帖了。”针对这一点,笔者认为,这些网络推手即便在初期确是无意介入,但在后期却有着太多“自觉”的痕迹雷火竞技APP官网。因此,他们初期的无心并不影响“网络推手的出现是必然的”这一结论。
当WEB2.0席卷网络时,低门槛的博客、BBS等早已成为草根们进行信息传播与互动交流的自由之地。但是,作为新媒介,网络媒体不同于以往的大众传播媒介,它融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几种传播形式于一体。MorrillMorris和ChristineOgan指出:网络传播是多层面的。过去,人类传播中的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四大类型相互独立,互不联系,而在网络传播,四种传播方式却可能产生交叉与重叠。
因此,在网络媒介上的信息交流呈现复杂多变的态势。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网民出于简单的人际交流目的而的信息,却往往能激起千层浪,引发大众传播效果的重要原因了。于是,一些比较敏感的人立即意识到,一条可以快速产生经济效益和名气的便捷途径诞生了!如同一粒种子遇到了适合它生长的肥沃土壤一样,那些“有心之人”的愿望开始在网络媒介上生根发芽,成长起来,直至开花结果。
在网络媒体自身拥有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自由度高以及匿名性等特征的推动下,“有心之人”的愿望实现了,“网络推手”也出现了。
一个名满网络的推手老浪,却连电脑打字都不会,又是如何捧红“天仙妹妹”的呢?从表面上看,老浪只是在网上了几张关于“天仙妹妹”的帖子而已,“天仙妹妹”的走红完全取决于网民的响应程度。换言之,造星是由网民自己完成的。但是,老浪却一语道破天机——“我们就是要搞浑,搞深,搞大”。看来,事情的真相是:“天仙妹妹”的走红是靠老浪等网络推手运作出来的。
综合各网络推手的造星过程,大体可归纳为:网络推手首先策划出一个形象,把与之相关的信息放到网上。在这个眼球经济的年代,他们一般首选人气最旺的BBS等虚拟论坛,以集聚大多数人的注意力。然后,他们会组织一些,控制网上的言论环境。最后,在这些人的示范效应下,网络斑竹与受众们纷纷转帖或发帖。
仔细分析这一造星过程,我们发现,雷火竞技官网入口他们制胜的杀手锏是:熟谙网络受众心理,并左右大众心理,从而借助受众自己的力量来完成推星工作。其实,大多数网民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首先,就我国网民个体而言,他们不仅长期处于以“仁”、“礼”、“中庸”等为核心的传统文化的熏陶中,还常常受到西方各种理论、流派和思潮的冲击。而后者对当前的中国产生了巨大的“文化示范效应”,这种影响虽不具有外在强制性,却通过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和高科技手段,通过文化、政治、经济交往,快速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甚至有的被打上“本土化”的“标签”,对我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特别是网民的心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④因而,我国的网民个体心理表现为猎奇探究、彰显个性、娱乐时尚、减压宣泄等多元化的特征,此外,网络受众同现实社会中的受众一样,他们也有审美、同情弱势等心理。
一些业内评论也说,“芙蓉姐姐如日中天的名气干干脆脆地由论坛造就,那些完全谈不上如何出位的照片与言辞竟然垄断了诸多论坛前100名的点击率,可能基于她无聊透顶的先锋姿态恰好击中了当今青少年价值观的痒处。”
如此看来,网络推手造星的第一步——策划形象,就已经是在深谙受众心理的基础上进行的。
其次,网民有传播“轶闻趣事”的心理趋向。按照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其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本我是其最原始的部分,由“求乐原则”支配,追求享受。正是本我的“求乐原则”因素导致受者心理有着接受与传播媚俗化信息的欲望。⑤因此,网络推手所的“流氓燕”等人的信息只要有独特性,就会吸引一些网民的注意力并主动参与传播。
再者,网络也是一个社会,受众在网络中的社会活动,更多地体现为群体活动。费斯汀格的“认知失调理论”认为,群体可能给个体造成心理影响。很多社会心理学家也都提到个体在态度、信仰、价值观、行为等方面,追求与他人的和谐一致。因为,“一致”才不至于让人产生“心理的紧张”或不舒服感。⑥而在网络社会中,群体同样也会给受众个体带来影响。
对于网上一个有争议的议题,人们会形成有关自己身边“意见气候”的认识,同时判断自己的意见是否属于“多数意见”,当人们感觉到自己的意见属于“多数”或处于“优势”的时候,便倾向于大胆地表达这种意见;当发觉自己的意见属于“少数”或处于“劣势”的时候,遇到公开发表的机会,可能会为了防止“孤立”而保持“沉默”。越是保持沉默的人,越是觉得自己的观点不为人所接受,由此一来,他们越倾向于继续保持沉默。几经反复,便形成占“优势”地位的意见越来越强大,而持“劣势”意见的人发出的声音越来越弱小,这样的循环,形成了“一方越来越大声疾呼,而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式过程”。⑦这其实就是我们所熟悉的“沉默的螺旋”现象,它在网络中同样也存在。
显然,一元化的舆论环境并不适合推星。因而,网络推手们巧妙地运用这一社会心理机制,营造并控制网络上的“意见气候”,即在传播的程度上把握一个“平衡”,让双方形成一种相持的局面。因为只有这个议题具有争议性,人们才会对此众说纷纭,你来我往,才能有持续的热点,不断出故事,最终实现造星目的。这也就是陈墨所提的“平衡”原则,“如果是相对负面的人物,批判的言论多了,会组织一些,挺一挺他。而追捧的人多了,我们也会找点人来骂他”。
最后,以勒庞的《乌合之众》为代表的社会群体心理学著作认为,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中,他的个性便湮没了,群体的思想占据统冶地位,而群体的行为表现为无异议、情绪化和低智商。
在网络中,受众们普遍还存在着跟风从众的心理。因而,面对网络推手的种种操盘,大多数网民并没有认识,反而表现出集体无意识行为。结果,他们不自觉地又再次帮助网络推手们增加了回帖率或转贴率。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有了这样一个基本认识:网络推手可以在“没花多少钱,不用什么人力”的基础上造就网络红人,是网络受众多种心理需求叠加的效果。正是网络受众多元复杂的心理特征使网络推手的出现成为必然。
网络推手要把虚拟的人气转换成现实的经济效益,必须借助传统媒体与“粉丝”的力量。正如一位著名的网络推手所说:“做经纪人要有经纪人的演出网络才行,我可以帮你们出名,但不能帮你们联系到演出,也不能帮助出唱片,那不是我的擅长范畴”。而根据媒介间议程设置理论,我们知道,网络上的热点会被传统媒体关注,这就为网络推手的推星之路从网络媒体转移到传统媒体中提供了可能。同样,“粉丝”们的支持也为他们从虚拟世界走入现实社会中提供了条件。“天仙妹妹”签约索爱就是一个成功案例。
然而,在文化评论家韩浩月看来,如今的这些网络红人中能将自己名气“折现”的人并不多见。那么,这背后的深层原因又是什么呢?
当前,中西方文化的激烈撞击使这个时代的国人尤其是年轻人充满了叛逆的精神。但是,当个人个性过分张扬时,当纯粹的、没有一点“美”的内涵的“丑”摆到大众面前时,大众只是以一种“看客”的心理“娱乐”着而已,却并非真正地从内心深处肯定它。因而,虽然大多数网络红人通过低俗化吸引了众多眼球,但是挑战传统大众审美文化的形象及人气并不能“折现”。新浪网关于“芙蓉姐姐”的大众认可度的调查结果就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无聊”已成为“芙蓉姐姐”的第一文化符号。接受调查者中79.54%的人说喜欢芙蓉没什么道理,只是觉得她好玩;有47.22%的人认为芙蓉适合代言打发低俗无聊的娱乐服务产品。
看来,如果网络推手的造星策略不改变,就不能长久发展下去。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推手们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他们开始经历理性的“嬗变”。
老浪就表示,“现在回头看,天仙妹妹的包装与炒作非常成功,就是因为天仙妹妹首先感动了我自己,我才靠这种真实的感动去打动了别人。如果真要讲天仙妹妹身上有什么卖点,这个最大的卖点就是天仙妹妹的美是被绝大多数中国人所能接受和欣赏的,网络上那些什么另类、前卫、自恋的美也许有些轰动性,但绝不会被人们长期推崇。”
陈墨也承认,网络红人和传统明星的质量相差甚远,他们过于强调炒作概念,“‘流氓燕’的性、‘芙蓉姐姐’的变态、踩猫事件、‘雅阁女’事件等,完全是负面的,这种事情泛滥起来不是好事”。
显然,网络推手理性的“嬗变”,网络推手的回归大众传统文化已是必然的趋势。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57页。
彭兰:《网络传播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93页。
刘冰:《从网民心理因素看网络非理性舆论的调控》[J],《新闻知识》2006年第11期。
[美]沃纳·赛佛林:《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中文版)[M],第159页。
近几来,我国经济和科技快速发展,网络迅猛发展,使网络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 四媒体,也成就了中国庞大的网络群体,截至2010年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457亿,占我国总人口的33%以上[2],同时伴随着是网络社会到来,庞大数量人群 的参与社会管理力量自然势不可挡。网络影响着当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传播信息的固有特点一、开放性、匿名性,二、平等性,三、传播快捷 、 传播面广 、信息量大。
随着社会各方面发展公众整体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提高,参与社会管理能力有很大提升并通过现在网络进行全面了解社会热点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表达思想。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选择权。信息技术时代的不断发展,人类已经步入网路信息,传统媒体时代信息公开、透明程度不够,有的是经过筛选无噪音、垄断的信息,有的对信息进行封锁。公众只能被动地接受主流资讯,但随着网络传时代到来并用网络固有传播方式为公众传播信息、展开意见表达、打破舆论一律消除传统媒体垄断,促进公众社会话语的多元。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自由地以自己满意的方式获取自己满意的信息,可以听到来自各方面的多种声音。我们看到,对于涉及公众利益,为人普遍关注社会热点的事情,政府没有获知相关信息或政府已掌握而没有及时间,没有满足公民知情权,但公众仍然通过网络知情不被政府社会热点的事情。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化传播方式,网络媒体提供了最快捷、最便利自由广泛的传播平台。公众也借助着这个虚拟空间,极大地扩大了信息源,增加了社会的透明度。
表达权。行政管理是社会管理最重要的一环,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及网络时代的发展,依权力本位、效力优先兼顾公平行政立法思想,粗放的执法行为、无效监督和问责制度,使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在网络时代受到空前挑战。公民在网络时代对社会生活中发生事情知情范围和深度在不断加深,过去许多封锁信息的办法,在网络发达的今天已经不能奏效。公众可以在微博、论坛、评论系统中了解行政管理中涉及公众利用,为公众普遍关注事情进行分析、探讨来表达自己看法。众可以对他们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自由、平等和深入的讨论,而不必受权力、习惯势力和传统观念的约束,并且,讨论的内容也不受传统媒体中把关人的限制。公共领域最大的特点在于它削弱或取消了公共权力系统对话语权的控制,为公众话语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监督权。当网络监督、网络问政被当作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通道,网络监督已经成为畅达民意、维护权益、鞭挞 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网络发帖、评论的传播使监督形成广泛的共识和声 势,从而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形成巨大的推动力。网络的兴起,进一步彰显了公众的声音和信息,弘扬了自主、开放、多元的理性精神,拓宽了公共管理的视野和空间。网络公共领域的批判性和互动性就明显提升了公众的话语影响力。信息来源的隐匿性更造就了网络舆论的丰富多彩,增强了网络舆论监督的生机和活力,使得舆论监督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力度也随之大大增加。
随着现代科技发展,网络对行政管理起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具体来说,表现如下三个方面:
网络的出现和发展,使大众的广泛参与和有效表达成为可能。它突破了传统行政管理在地理、信息沟通、信息获取途径上的局限,网络的发展,改善了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技术手段。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未来政治参与的结构与模式。通过网络表达诉求,抒发已见,传递民意,建言献策,正在成为普通民众参政议政的新型民主表现形式。互联网既提供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新途径,也刺激了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网络的直接性、互动性以及即时性,使得民意的表达更方便。2011年个人税在网上公布起征点时,85%的民众不赞成2000调到3000元起征个税起征点,而要求在3000元以上,最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决定3500元起征点【3】。网络对于疏通民意,表达民情,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网民参政议政的热情已经极大地改变了我国的民主政治生活。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公民参政议政、表达诉求的重要平台。
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和便利性,雷火竞技官网入口也注定了它在政治信息公开、行政立法和执法、阳光行政等方面能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其中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尤为明显。网络与行政管理的结合正逐步从虚拟空间走上现实前台,网络舆论作为承载民众表达权的一种新方式,发挥着对各种社会不良现象进行监督的作用,也充分演示了的舆论力量。如7.23特大动车追尾事故,网民就事故本身是技术问题还是管理向相关部门发出质问,形成无行舆论压力。网络媒体通过营造一种舆论氛围,为行政管理促进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建设性力量,从而与政府形成良性互动,推动事件朝着可预期的良好方向发展,最终不仅成功地化解了危机,同时也成功地把危机转化成推动社会进步的良好契机:一方面,国家朝着法治化更进了一步,增强了吸纳社会意见和抵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权益,推动了社会的民主进程,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互联网的环境下,民众可以自由便捷地在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在虚拟世界既无需考虑关系网的瓜葛,也不用担心遭到报复而遮遮掩掩,没有心理负担,就可以大胆地把自己的看法表露出来。为公民提供了更为自由、即时、充分的意见表达空间。人人都是传播者,普通网民轻松拥有了网络话语权,通过网络关于社会事务甚至对政府、官员的意见和建议,网络传媒作为一个提供信息和公共讨论的平台与渠道,使公民、传媒、政府三者之间形成了及时的、建设性的互动关系,从而有效地推进了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与修正,而且这些过程和环节也日趋走向透明与公开,最终促进社会政治文明的建设。网民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行业。数量庞大、无所不在的网民正在成为监督政府的重要力量。网络的发展不仅是一场信息革命,也是政治民主当前必然要经历的发展进程。通过网络这一重要渠道,公众以舆论的形式,代表民众与行政立法、执法等国家行政机构进行互动,可以督促国家机关切实兑现为公民服务、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承诺;党和政府可以借助民众的力量完善管理机制,完善党员的纪律约束机制和司法惩戒机制,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评议和监督,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揭露、谴责和控诉,对关涉国计民生的公共事务发表意见,进行监督。
随着网络普及、公众素质的提高、管理科学的民主化,网络对行政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现实意义。实践多次表明,政府重视网络,通过网络关注民情、民意,顺应、采纳广大网民的意见或建议,就能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反之,就会造成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的因素。
网络在现实生活的作用可以说是多方面的,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作用是具有调节功能,即充当社会情绪、社会心理的调节器、缓冲阀。在社会转型及利益群体博弈的背景下,有的人原有价值观随之消解或扭曲;有的人因遇困难暂时无法解决而生出怨气;有的人因出现腐败现象而对党和政府的认同度下降;有的人只是一种简单的从众心理等等。由于种种原因形成的心理冲突、心理不满需要有发泄的渠道与机会。通过网络,人们的抱怨或不满情绪可以得到缓慢释放,传统权威方面也可以未雨绸缪,通过有序的工作来化解公众情绪,而不至于因为信息不通,把小事变成大事。这样可以提高社会稳定的程度,减少突发事件爆发的可能性。
现代人们在业余时间可以足不出户进入网络,向社会表达自己的理想与心愿。这种表达不受时间、地点,不受财富、文化、出身等背景因素的限制,能畅所欲言地发表意见,交流看法,提出建议,让人们获得一种平等的、全新的民主体验。如2008年6月在中央文明办等单位举办的抗震救灾英雄少年评选活动中,网络投票就多达5000万张,网上感言评论达到10万多条。这表明广大公民能有平等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机会,参与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来,说明他们的民主政治地位已经得到大大提升。
通过网络,不仅是网民表达自己意愿的场所,而且也是广大网民对个人、基层、团体利益诉求的广阔平台。当前,各级政府极为重视网络的发展,纷纷组建了本地政府网络论坛,该论坛成为各级政府关注民情、倾听民意的重要窗口。这样广大网民的一些利益问题反映到网上,政府给予重视,能够解决问题,马上责成有关部门解决,及时反馈解决决策实施的信息;当前不能解决问题,及时说明情况,告知广大网民;关于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收集相关信息,或将出现问题的原因及时公布于众。通过网络,积极促进网民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联系,将矛盾消灭萌芽状态中,有利于地区的和谐与发展,建设人民满意的和谐社会。
网络作为一个信息传播平台,提供一些有效真实信息的同时,还会掺杂许多无效、恶意的信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有些人言论难以受到约束,因此难免出现一些非理性和虚假流动信息。但是应当说,非网上信息的主流。因而,对待网络公众,一是要抓紧网络的管理立法,加大网络的依法管理力度,二是要加强网络诚信宣传教育和指导,三是要进一步提供多种形式的网络平台,通过论坛、微博等载体,公众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言论。强调网民的自律,提倡有理论理,有事说事,有问题谈问题,有意见讲意见,,要文明上网,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善于发现新事物,适应新事物,运用新事物,这是网络时代对政府执政能力的新要求,对领导干部执政理念的新挑战,网络民主也是如此。,通过代表人民利益的各级领导人的推动和实践,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在中国行政管理中在逐步形成良性互动和突破式进展。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陕西省网民达1295万 网民增长率全国第三[EB/OL].: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2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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